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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有哪些种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抢夺罪无罪辩护词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7日 来源:开封专业刑事律师
[导读]:   陈志刚律师,开封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

  陈志刚律师,开封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辩护权有哪些种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辩护权有哪些种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代行辩护。

3、指定辩护。

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通过上面的详细解答,相信您对辩护权法条以及辩护权的重要性有了一定了解。辩护权在诉讼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它可以给诉讼人一个辩护的权利,使案件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处理。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抢夺罪无罪辩护词有哪些

抢夺罪无罪辩护词有哪些

抢夺罪无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XX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XX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蔡某某。现我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蔡某某犯有抢夺罪不持异议,但就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案件事实方面,公诉人指控蔡某某参与了抢夺被害人吴某某手机一案的证据不足。

首先,被害人吴某某并不能百分之百、确定无误地辨认出抢夺其手机的男子就是蔡某某。吴某某一共作了2次询问笔录和2次辨认,但公诉人仅提到其第1次的笔录和辨认,却不提第2次的。吴某某的第2次询问笔录中清楚显示,其只看过抢夺其手机的男子两、三眼,并不能百分百确认,并解释其第1次所作的辨认,也只是大概辨认出。而当侦查人员第2次让其辨认时,吴某某在辨认照片下清楚写明“本人无法辨认”。第二,证人梁某并没有出庭,其证言未经当庭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退一步说,即使梁某证言属实,但其并未明确指出蔡某某就是参与抢夺吴某某手机的男子,其只是提到有三、四名男子,经常单独抢别人手机,但具体是谁参与了哪宗案件呢,梁某并不清楚。也就是说,虽然蔡某某抢过别人的手机,但并不意味着蔡某某也抢了吴某某的手机,梁某的证言中,不能排除抢吴某某手机的男子是其他人的可能性。第四,《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本案中,公诉人除上述两人的证言外,并没有其他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蔡某某参与抢夺吴某某手机一案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事实。

二、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蔡某某有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好。第二,蔡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夏某手机损失,弥补过错。第三,本案涉及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轻。第四,蔡某某三岁时父母便离婚,其自小跟爷爷长大,缺失父母关爱及管教,法律意识淡薄,又交友不慎,才误入歧途,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蔡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邓XX;律师

2015年3月13日

辩护词的作用是犯罪嫌疑人或委托律师根据自身掌握的证据为自己或犯罪嫌疑人做无罪和减刑辩护,这对法院最后的判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以辩护词一定要逻辑严谨。建议去律图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这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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