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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的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辩护人范围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7日 来源:开封专业刑事律师
[导读]:   陈志刚律师,开封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

  陈志刚律师,开封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的规定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其提供辩护。


二、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需求法律的援助就成为了必要的途径以及选择,这也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主要方法。但是需要我们了解到的是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我们需要对其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了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出现。



刑诉法辩护人范围是怎么样的?



很多人都喜欢看港片,特别是香港的关于法律的片子,那么大家对于辩护人这个词语的了解应该也是比较深的,辩护人,当然就是为原被告辩护的人,但是成为辩护人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随便的当辩护人。整理了刑诉法辩护人的范围,大家可以了解看看。





一、刑诉法辩护人范围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上关于辩护人的范围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项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且不属于-项情形的,否则不宜担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辩护人有如下特征:


1、辩护人参加诉讼、进行辩护的权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辩护职能的承担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主张相对立;


3、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宗旨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不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不是完全的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目的、承担诉讼基本职能、履行法定义务,并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和主要诉讼参与人。在我国,辩护人不是诉讼主体,理由在于:


一是辩护人在法律上不承担案件的处理结果。辩护人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者执行着辩护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审判进程和结果,然而他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结果均对之不产生法律上的关系,这是他与被告人最大的区别。正是基于此,法律才没有赋予辩护人上诉权、反诉权、最后陈述权等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是辩护人对能否参加刑事诉讼没有决定权。在特定案件中,检察、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而辩护人只有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才能参与诉讼,同时辩护人能否继续参加诉讼也不由自己决定而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其继续辩护,他即失去辩护人资格,必须退出刑事程序。


由此可见,辩护人只是附属于被告一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独立的刑事诉讼主体。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表现在:


辩护人执行的是特定的刑事诉讼基本职能。在诉讼中,辩护人与被告人同为辩护一方,依法执行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审判职能交织,共同推进刑事诉讼,而其他诉讼参与人虽有特定目的参与诉讼,但不执行刑事诉讼基本职能。


辩护人享有大多数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为便于辩护人更好地执行辩护职能,法律赋予了辩护人广泛的权利。辩护人享有如下重要权利:


1、证据主张、收集权;


2、证据调查权;


3、参加法庭审理权;


4、辩论权;


5、经被告人同意享有上诉权。


辩护人的这些权利除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控诉、审判机关及嫌疑人、被告人外很少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


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特殊委托关系,在诉讼中,辩护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事实的把握,斟酌辩护方式、理由、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的事实,辩护人觉得有理有据的,可以不提出辩护意见。


所以,辩护人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全部利益,而不能完全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影响,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传达人”。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辩护人为其作悖离事实、曲解法律的辩护时,他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在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应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不改的,辩护人有权拒绝继续辩护,解除委托。


刑诉法辩护人的范围是有限制的,辩护人是为原被告争取权益的,所以辩护人的条件是非常的严苛的,而且,辩护人,为自己的原被告辩护,要秉着事实,不可以有任何的谎言,否则也是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


很多人都喜欢看港片,特别是香港的关于法律的片子,那么大家对于辩护人这个词语的了解应该也是比较深的,辩护人,当然就是为原被告辩护的人,但是成为辩护人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随便的当辩护人。整理了刑诉法辩护人的范围,大家可以了解看看。


二、刑诉法辩护人范围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上关于辩护人的范围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项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且不属于-项情形的,否则不宜担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辩护人有如下特征:


1、辩护人参加诉讼、进行辩护的权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辩护职能的承担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主张相对立;


3、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宗旨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不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不是完全的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目的、承担诉讼基本职能、履行法定义务,并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和主要诉讼参与人。在我国,辩护人不是诉讼主体,理由在于:


一是辩护人在法律上不承担案件的处理结果。辩护人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者执行着辩护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审判进程和结果,然而他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结果均对之不产生法律上的关系,这是他与被告人最大的区别。正是基于此,法律才没有赋予辩护人上诉权、反诉权、最后陈述权等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是辩护人对能否参加刑事诉讼没有决定权。在特定案件中,检察、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而辩护人只有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才能参与诉讼,同时辩护人能否继续参加诉讼也不由自己决定而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其继续辩护,他即失去辩护人资格,必须退出刑事程序。


由此可见,辩护人只是附属于被告一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独立的刑事诉讼主体。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表现在:


辩护人执行的是特定的刑事诉讼基本职能。在诉讼中,辩护人与被告人同为辩护一方,依法执行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审判职能交织,共同推进刑事诉讼,而其他诉讼参与人虽有特定目的参与诉讼,但不执行刑事诉讼基本职能。


辩护人享有大多数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为便于辩护人更好地执行辩护职能,法律赋予了辩护人广泛的权利。辩护人享有如下重要权利:


1、证据主张、收集权;


2、证据调查权;


3、参加法庭审理权;


4、辩论权;


5、经被告人同意享有上诉权。


辩护人的这些权利除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控诉、审判机关及嫌疑人、被告人外很少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


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特殊委托关系,在诉讼中,辩护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事实的把握,斟酌辩护方式、理由、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的事实,辩护人觉得有理有据的,可以不提出辩护意见。


所以,辩护人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全部利益,而不能完全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影响,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传达人”。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辩护人为其作悖离事实、曲解法律的辩护时,他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在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应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不改的,辩护人有权拒绝继续辩护,解除委托。


刑诉法辩护人的范围是有限制的,辩护人是为原被告争取权益的,所以辩护人的条件是非常的严苛的,而且,辩护人,为自己的原被告辩护,要秉着事实,不可以有任何的谎言,否则也是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如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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