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刚律师
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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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解放路北段西侧
陈志刚律师,开封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生活中,有一些人走错了路,因偷摸拐骗,甚至杀人放火,触犯刑法被警方抓起来,由检察院起诉公诉的情况,屡有发生。很多人也都知道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但除了其父母可以委托辩护人之外,还有谁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许很多人都不知道。
刑事案件中,下列人员有权委托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父母、指定的监护单位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
4、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男或女朋友,也可能会代为聘请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区别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刑事追诉的人,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而被告人则既存在于公诉案件也存在于自诉案件并且都是存在于审判阶段。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不仅表明了各自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而且互相间还有独立的意义,即“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发展变为“被告人”。有些案件在经过侦察和审查起诉,最终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则“犯罪嫌疑人”不会变成“被告人”,诉讼将会终止。
如犯罪嫌疑人A只存在于警方侦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阶段,该阶段内A及其近亲属等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若经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到法院起诉的,那么到法院审判阶段,A就是被告人,A就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了,且辩护人的身份不再限于律师。
在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或检察院问询,甚至采取强制措施的,应该慎重对待,这不是小事,情况严重的将影响一生。对涉刑事案件的,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了解一下详细内容,必要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介入协助处理。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根据辩护权的行使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应当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权的主体,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在诉讼中,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拒绝辩护,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被告人有权随时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即自行辩护权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六部委司法解释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3.对于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对于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随时聘请辩护人。
4.在审判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人,享有指定辩护的权利。指定辩护分为;可以;指定和;应当;指定两类。其中,在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它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⑤具有外国国籍的;
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包括: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是盲、聋、哑,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
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请求送交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资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被告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辩护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2、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许。
第七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